注意啦!抓紧开展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信息大清查
信息来源:山东新华锦商通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3/19 14:28:24
《扒开税雾》按:去年3月22日,敝号原创发布《注意啦!抓紧开展2016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信息大清查》一文,并将其简本以《企业清查出口资料信息要抓紧》为题刊发在3月31日的《中国税务报》上,受到读者广泛关注。转眼间,一年时间过去了,又到开展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信息大清查的时间。由于相关政策没有变化,今日对旧作稍加修改后重发,以飨读者。
每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对出口企业来说是个重要的日期。今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是18日。根据有关规定, 2017年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以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需在今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在剩下一个月时间里,出口企业需抓紧对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信息开展大清查,以免错失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大清查工作的重点:一是清查出口业务和视同出口业务的出口退(免)税情况;二是清查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办理情况;三是清查出口收汇情况;四是清查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情况。
一、清查出口业务和视同出口业务的出口退(免)税情况,是否存在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和视同出口业务。
将本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与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信息比较,查找是否存在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将本企业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取得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已申报抵扣或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较,查找是否存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或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如果存在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和视同出口业务,那么应查明原因,分门别类予以处理。
(一)出口或视同出口业务单证资料信息齐全的,抓紧在4月18日前按规定要求申报出口退(免)税即可。
政策依据: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2.(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3.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4.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5.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
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三条规定】
7.(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二)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免)凭证的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4月1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求助。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确认,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政策依据: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数据;
(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
(三)未取得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
2.(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四)委托出口货物未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催促受托方在4月15日前,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政策依据: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二、清查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办理情况,是否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情形。如果可能存在这些问题,那么一定要记得在4月18日前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规定】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负责核准,核准工作应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结果由主管国税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第二条规定】
三、清查2017年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以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是否存在出口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4月18日前收汇的情形。如果存在这些问题,那么应查明是否符合视同收汇条件,是否能在4月1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能够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视同收汇处理。否则,即使已经退税,也要追回已退税款。
政策依据: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
(二)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规定】
(三)附件3: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
四、清查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情况,是否存在未取得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未收齐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以及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或取得虚假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如果存在上述一种或若干种情形,那么均需抓紧补正,否则,轻则罚款,重则非但退不了税,还要视同内销征税。
政策依据:
(一)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备案,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
五、清查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的情形。如果存在这些问题,那么应注意及时补正。切记在4月18日前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政策依据: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
六、清查加工贸易核销情况,是否存在加工贸易未及时核销的情形。如果存在这些问题,那么应注意及时补正。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2017年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应确保在今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2017年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应在今年4月20日前办理核销手续。
政策依据: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
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